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特1号
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拉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陈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炎,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腾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腾公司称,请求撤销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克仲决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仲裁程序违法,具体表现在:1.对亚光公司没有主张、且早已放弃、没有申请仲裁请求的“桁车梁及防火涂料1,156,945.27元”“变更签证费用215,910.54元”裁决由科腾公司支付,裁决远远超出了亚光公司的仲裁请求,由此形成枉法裁决。2.仲裁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申请人是科腾公司,仲裁委并未委托对1,900万元固定价款之外“增加”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也只收取了科腾公司的鉴定费用,亚光公司并未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也未交鉴定费,仲裁庭却违背双方的意愿对合同外“增加”部分要求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仲裁裁决遗漏了科腾公司关于请求亚光公司承担4笔鉴定费共计608,112元的仲裁反请求。4.在首席仲裁员变更的情况下,仲裁庭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释明,直接对案件进行重新仲裁,导致错误裁决。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亚光公司称,1.科腾公司关于超仲裁请求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亚光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以及我们当庭的答辩非常明确,第一次仲裁请求是300余万元,后来经过变更以后远远超过了仲裁裁决的金额和范围,不存在超过仲裁请求裁决的事实。2.仲裁机构在2017年立案,长时间未进行裁决,严重的损害了亚光公司的权利,亚光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固定总价合同,不需要鉴定,但仲裁庭迎合科腾公司提出的鉴定和审计,将此案提交了多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亚光公司才申请变更仲裁庭组成人员。3.科腾公司的反请求对工程的质量、律师费、仲裁费等提出主张,没有对相关鉴定费提出书面的反请求申请,也没有缴纳仲裁费,其主张与事实不符。综上,科腾公司申请撤裁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2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克仲决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一、科腾公司向亚光公司支付工程款1,754,992.95元,支付利息损失6,664元;二、亚光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亚光公司向科腾公司支付墙改基金114,965.2元,电费26,314.97元、律师代理费101,832.34元;四、科腾公司其他反申请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40,516元,亚光公司承担16,206元,科腾公司承担24,310元。六、科腾公司反请求仲裁费25,744元,亚光公司承担19,050.56元,科腾公司承担6,693.44元。以上一、五项合计1,785,966.95元,与三、六项合计262,163.07元抵付后,科腾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亚光公司一次性支付1,523,803.88元。
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及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来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超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不予审查。
一、亚光公司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1,900万元固定价款进行结算,科腾公司请求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并请求对相关造价进行鉴定。总造价是否包含“桁车梁及防火涂料1,156,945.27元”及“变更签证费用215,910.54元”等项目,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科腾公司关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的主张,没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鉴定的范围,并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效力进行确认。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案涉工程项目委托鉴定,实质是仲裁庭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的过程,对证据的收集、鉴定意见的确认,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三、科腾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了反请求,其反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属于法律适用的范围,同时科腾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其在仲裁过程中要求亚光公司承担鉴定费的相关证据,亚光公司对该事实也不予认可,科腾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四、根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规定,重新指定或者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科腾公司关于仲裁庭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释明,直接对案件进行重新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与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不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科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远     志
审判员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那几班尔迪里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