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37246号
原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住所地佛山市江湾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389XC。
法定代表人:郝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俊,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路2号自编4栋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2572537P。
法定代表人:张慧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与被告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59元,由原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负担。
审判员  刘永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