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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黔0123民初5168号 原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律师费5000.00元,合计6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为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资质认证,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资质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项目总费用为50000.0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取得电子版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方自愿承担对方因调查违约方违约行为以及对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被告通过ISO:27001认证,并于2024年04月09日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ISO:27001认证证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合同款,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27日,原告作为受托方(乙方),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资质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乙方帮助甲方取得证书。项目总费用为50000.00元,甲方在取得电子版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方自愿承担对方因调查违约方违约行为以及对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王某某在合同尾部甲方授权代表人处签字。 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案涉项目授权代表人王某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4年04月09日,***通过微信将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回复:“已经下了?”***称:“嗯,我让他今天给出了,认监委的网站上,应该明后天能查到,我刚才已经给他们说让他们赶紧上传了,款项您抽空催着点。”2024年04月30日,***称:“王总,您问一下付款流程,今天财务月底对账说咱们家的款还没付。我以为都已经付过了,看看流程还有多久能付款出来,别影响资金申报了。”2024年06月03日,王某某回复:“袁总,我在外省出差,款的事,小陆会跟你联系,她会帮你推进。”***回复:“好的。”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员工陆某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4年06月03日,***称:“在没?付款的事情王总说让我和你确认一下,现在付款是什么状态了?”陆某某回复:“袁总,付款的金额是46000.00元的那一笔吗?”***称:“目前有两笔,一笔是付给盟标国际的50000.00元认证费用,另一笔是付给我们公司9万多的费用。46000.00元的那一笔应该是第一笔付款吧,4万多的已经收到了的。”陆某某回复:“好的,我们这边付款,得等到补贴申请下来才能付款。”***称:“按合同付款吧,最后一笔才是拿补贴之后付款的。”陆某某回复:“那我跟领导汇报一下。”2024年06月12日,袁某会称:“审核机构的那笔50000.00元的款项流程走的怎么样了?”陆某某回复:“袁某,不好意思,上午在忙,50000.00元的款项我已经提请款了。”袁某会称:“好的,大概多久能付过去?”陆某某回复:“这个我问问王总吧,我们什么时候能申请上这个补贴?”***称:“ISO27001的目前省厅还没发文件,我这周会问一下看看这个政策今年什么时候发,以往都已经申请过了,拿补贴的时候要提交发票和付款凭证,如果没有付款凭证和发票,只有合同也拿不了补贴。他是按照实际付款金额的比例进行补助的。”陆某某回复:“好的,我跟领导反馈一下这个情况,看能不能尽快付吧。”***称:“你问一下,明天看看能不能把机构的款先支付了,如果不能支付的话,我要先垫付了。”陆某某回复:“好的。”2024年07月15日,***通过微信将《催款函》发送给陆某某,并称:“陆经理,这份催款函,麻烦转给公司领导吧,原件上周已经邮寄给您了。”陆某某回复:“收到,袁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被告公司于2024年04月09日取得某某国际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4年0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5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07月1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函》,其中部分载明,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原告于2024年04月09日已发送电子版证书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获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电子版证书后,支付原告50000.00元合同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笔款项,请被告在收到此催款函后于2024年07月18日前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于2024年07月15日签收。 另查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产生律师费5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恪守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咨询服务,被告已于2024年04月09日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取得电子版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术咨询费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0000.00元×20%=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自愿承担对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且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证明律师费5000.00元已实际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5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律师费5000.00元,共计6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减半收取计713.00元,由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