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263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七星关区林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林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7279G。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峰(特别授权),贵州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原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8号3-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70552B。
法定代表人:谭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龙(特别授权),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举(一般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七星关区林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本诉原告七星关区林口镇人民政府及反诉原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七星关区林口镇人民政府及反诉原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七星关区林口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0元,由本诉原告七星关区林口镇人民政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9元,由反诉原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