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2027号
原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儒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div>
法定代表人:谭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716元,超额收取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彭 攀
审判员 袁波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龙珍珍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