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2财保10号
申请人: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蟠龙大道城建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8号3-2-2-4号。
法定代表人:谭伟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11×××20)的账户存款2934900元;申请人提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账户:52×××76)存款2900000元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11×××20)的账户存款2934900元。
冻结时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