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2财保11号
申请人: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蟠龙大道城建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8号3-2-2-4号。
法定代表人:谭伟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桐梓县国裕兴水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千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账号:11×××20)的账户存款2934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