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3)甘1026执保12号
申请人:昆山永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沙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永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永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甘10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县支行账号为6205********账户中的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据该裁定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县支行以150000元为限冻结对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县支行账号为6205********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本案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