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永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永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1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勤荣,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永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林炜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清,上海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勤荣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永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燃燃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5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勤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永燃燃气公司向唐勤荣发放加班费时,计算方法有误。唐勤荣入职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以正常工资(实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当时加班的类型不做区分,均按照小时工资(实发工资/25/8)的1.2倍计算。永燃燃气公司的说法不是事实,永燃燃气公司从未向唐勤荣通知过此事。当时也不存在其他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永燃燃气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加班费,尚有21636.70元加班费未付。2.永燃燃气公司提出的2份公告(2018年3月31日、2019年41日)根本就不在培训的范围之内,永燃燃气公司也从未向唐勤荣告知过最新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和标准。因此,对于唐勤荣在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不应当按照公告的内容进行核算。3.唐勤荣花费医疗费用340.45元应由永燃燃气公司承担。
永燃燃气公司辩称,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唐勤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燃燃气公司向唐勤荣支付加班费21636元。2.判令永燃燃气公司向唐勤荣支付医疗费用340元。3.诉讼费用由永燃燃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勤荣于2009年10月9日入职永燃燃气公司做配管工。永燃燃气公司为唐勤荣缴纳社保,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约定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2017年12月12日,唐勤荣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中受伤,经诊断为多处挫伤、双耳受伤,2018年1月4日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2月21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不达级。
根据永燃燃气公司提供给一审法院的《员工工作规则》中加班费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加班费计算标准为两种,计算标准一为以个人薪资总额除以25天为基数,平时及双休日按照1.2倍的标准计算,法定节假日标准为按照2倍计算,个人薪资总额计算以4000元为上限;计算标准二为以月最低薪资标准除以21.75天为标准,平时按照1.5倍计算,双休按照2倍计算,国假按照3倍计算,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公司暂以计算标准一计算,个人可选择变更为计算标准二,变更为计算标准二的可以在入职后3天内至财务处填写表单。永燃燃气公司对唐勤荣进行该规章制度培训,唐勤荣确认收到并已认真阅读了该员工手册中的各项条款及薪资加班计算方法。
后因最低工资标准变化,永燃燃气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将计算标准一中的计算上限调整为4500元;于2019年4月1日将计算标准一中的计算上限调整为4800元。
以上事实,由唐勤荣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永燃燃气公司提供的员工工作规则、公告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所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因唐勤荣对永燃燃气公司提供的员工工作规则的培训予以明确知晓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其中加班费计算标准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分别按照加班费计算标准一和计算标准二,按照唐勤荣主张的加班时数进行核算,加班费计算标准二的金额小于加班费计算标准一的金额,而唐勤荣按照加班费计算标准一向永燃燃气公司发放加班费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永燃燃气公司已经足额向唐勤荣发放了加班费。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唐勤荣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唐勤荣主张的医疗费,因永燃燃气公司为唐勤荣缴纳社保,该部分费用由社保部门核算,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双方对于仲裁裁决的返还扣款200元无异议,且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永燃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勤荣扣款200元;二、驳回唐勤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唐勤荣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永燃燃气公司提交的《员工工作规则》中明确了加班费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唐勤荣签字确认收到并已认真阅读了该员工手册中的各项条款及薪资加班计算方法。根据该规则,永燃燃气公司按照加班费计算标准一向唐勤荣发放加班费工资符合双方约定,经核算,唐勤荣加班费按标准二核算少于标准一,一审法院认定永燃燃气公司已足额向唐勤荣发放了加班费并无不当,唐勤荣关于永燃燃气公司从未向唐勤荣告知该标准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唐勤荣主张的医疗费,因永燃燃气公司为唐勤荣缴纳社保,该部分费用由社保部门核算,本院不予理涉。对于唐勤荣上诉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综上所述,唐勤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勤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燕芳
审 判 员 蒋毅颖
审 判 员 林李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步允超
书 记 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