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23号
原告:某某某广告制作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
经营者:钟某,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某广告制作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某某某广告制作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某广告制作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某广告制作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