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25民初1321号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舟行,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第三人:刘某某,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3月24日向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