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193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文,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25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且被上诉人对此知情,根据被告住所地原则,泉山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虽然上诉人提供的管辖权上诉书上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但结合被上诉人的相关陈述,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泉山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泉山区法院辖区,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