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茅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女,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儿。
被告: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美诉被告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