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终字第2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茅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对本案进行调查,并当庭通知上诉人***于15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其仍未能按期交纳。由于上诉人***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杰
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