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鸿翔建设有限公司

中天鸿翔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15172号 原告:中天鸿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8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3层303号。 负责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天鸿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鸿翔)诉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伟佳)、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伟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鸿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伟佳、湖南伟佳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鸿翔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伟佳及湖南伟佳分公司向中天鸿翔返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40000元;2.判令湖南伟佳及湖南伟佳分公司向中天鸿翔支付逾期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投标保证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南伟佳及湖南伟佳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0日,某部发布《某部队王场、甘孜、阿坝营区训练场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对某部队王场、甘孜、阿坝营区训练场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伟佳。《招标文件》第二章3.4.1条约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缴纳140000元的保证金,收款单位为:湖南伟佳分公司。第二章3.4.3条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2019年5月6日,中天鸿翔作为投标人参与王场、甘孜、阿坝营区训练场地建设项目招标。2019年5月9日中天鸿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湖南伟佳分公司的账户支付了140000元的保证金。2019年5月22日,湖南伟佳公布《王场、甘孜、阿坝营区训练场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施工招标评标报告》显示中天鸿翔未能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3.4.3条约定,湖南伟佳及湖南伟佳分公司应向中天鸿翔返还投标保证金140000元。但湖南伟佳及湖南伟佳分公司至今仍未向中天鸿翔返还投标保证金,故诉至法院。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中天鸿翔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某部队王场、甘孜、阿坝营区训练场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施工招标公告更正公告》,证明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缴纳140000元的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第二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专用客户回单》,证明中天鸿翔于2019年5月9日向向湖南伟佳分公司的账户支付了140000元的保证金。第三组:《王场、甘孜、阿坝营区训练场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施工招标评标报告》、《会议记录》、《评标结果汇总表》、《招标投标签到表》、《招标密封检查表》、《招标监督评审专家签到表》,证明中天鸿翔未能中标,湖南伟佳、湖南伟佳分公司应向中天鸿翔返还投标保证金140000元。 湖南伟佳、湖南伟佳分公司承认中天鸿翔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中标公告发布日5日后,2019年5月22日为中标公告发布日,所以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5月28日。 本院认为,湖南伟佳、湖南伟佳分公司承认中天鸿翔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中天鸿翔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二是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三是湖南伟佳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140000元。《招标文件》由某部发布,湖南伟佳为某部的招标代理机构,且中天鸿翔提交的《某部队王场、甘孜、阿坝营区训练场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施工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也由湖南伟佳签章。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3.4.3条约定,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2019年5月9日中天鸿翔作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湖南伟佳分公司的账户支付了140000元的保证金。2019年5月22日评标结果显示中天鸿翔未能中标,因此湖南伟佳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天鸿翔返还投标保证金140000元。 二、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3.4.3条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庭审中,湖南伟佳、湖南伟佳分公司主张应从中标公告发布日5日后,即2019年5月28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对此,本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湖南伟佳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湖南伟佳、湖南伟佳分公司对中天鸿翔要求湖南伟佳、湖南伟佳分公司共同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天鸿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应返还的投标保证金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中天鸿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