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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射洪市某某医院、射洪市某某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81民初5591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市某某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射洪市某某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市某某医院、射洪市某某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