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博润投资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37265号
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辽宁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博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道青年大街268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536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四路197号前海华润中心T1栋8-9F、27F、32-33F、36F、39F、40F(A)、41-44F、46-5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791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博润投资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2元,减半收取121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