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16701号
原告:马某,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陈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林某某,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唐某,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被告林某某、被告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主动申请撤回本案,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