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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甲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5民初74号 原告:某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某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甲公司撤诉。 某某甲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1646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