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TAR6M1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云谷5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36362119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技术开发区昌北枫庐新天地A5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的(2025)苏0402民初6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正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