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3814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杨鑫,男,200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枫庐新天地A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36362119B。
法定代表人:李根。
原告***、**、杨鑫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春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