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81执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住介休市裕华路**。
被执行人:介休市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140781ME2751781Y,住,住所地介休市洪山镇磨沟村/div>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与介休市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介休市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75137.06元(其中本金166051.06元,利息5000,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596元,执行费249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