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8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住介休市裕华路**。
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西北里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140781ME27510527,住,住所地介休市张兰镇西北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介休市张兰镇西北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西北里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西北里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7652.00元(其中本金27342元,执行费31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