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81民初73号
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812730869B(1-1)。
被申请人: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781ME2752514W。
被申请人: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靳凌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
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诉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民委员会、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靳凌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民委员会、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靳凌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14560477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民委员会、介休市绵山镇靳凌村靳凌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