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6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领御名苑2幢207商铺之3卡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6XP。
法定代表人:林永金,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中山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卡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6XP。
法定代表人:张康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坚,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103。
法定代表人:欧斯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山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鸿利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姜新林
审判员 阮碧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铭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