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946号
原告:南京兰庭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3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672279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324269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兰庭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京兰庭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兰庭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兰庭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南京兰庭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