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7101民初253号 原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26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已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已预交),由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