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被执行人: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冯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七民初字第30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103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