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1232号
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大道国际科创商务广场D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K0D7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灞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398D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灞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