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8601民初6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源,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诗山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解放路1155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45266234E。
负责人:吕卫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耀,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六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7366X6。
法定代表人:毛坤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鑫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铁路正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站西路158号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076976K。
法定代表人:张添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才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25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KLN26Q。
负责人:俞满泉,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启,男,该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乐,女。
原告***与被告泉州诗山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铁路正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泉州诗山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 滨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巧冰
书 记 员  张 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