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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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2346号
原告:浙江欧感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欧感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欧感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