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邦卓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邦卓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45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邦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邦卓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重庆金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也无社会保险,其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冻结,因与标的悬殊过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除此外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重庆金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履行义务为案款13万元及迟延债务履行利息,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进行失信人惩戒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