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06民初3122号
原告:郑某,男,1962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本金5万元,后原告郑某于2025年5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