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鼎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752号

原告:石河子市鼎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沙依巴克村。

经营者:付建刚,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兴民,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彬彬,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769号得锦生态花园小区1号楼1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庞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逵,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赟,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兵,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何建良,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广州大道南桃花街159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杨志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河子市鼎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建兵、何建良、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鼎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陈志英

人民陪审员  李仁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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