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7867号
原告:石河子市冠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十户滩镇幸福小区3栋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山,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南区。
被告: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桃花街159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杨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河子市冠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铁山、被告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冠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冠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河子市冠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邮寄送达80费元,合计8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石河子市冠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已付)。
审判员 温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苌 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