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3805号
原告:周全龙,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勒泰市。
被告: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桃花街159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杨志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华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城区高新区火炬路88号邻里中心56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周敏星。
原告周全龙与被告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华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全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