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9001民初756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桃花街159号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系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石河子现代职业教育园区新疆西北航空职业学院一期工程项目经理,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