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7号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24号。法定代表人:唐耀文,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50K47E。
被告: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一社区百利西城1号C栋C503。法定代表人:柳学和,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8684B。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谢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