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一社区百利西城1号C栋C503、C505、C507。
法定代表人柳学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ERC4A,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鸿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0591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