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保959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AHWE2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请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4号院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7709R。法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