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保959号之三
申请人: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AHWE2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4号院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770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