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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4033号 原告: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45号院3号楼7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坤,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睿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2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