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4民初3606号
申请人:山东明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花样年华小区1-40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71603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兴国路以东双羊街以南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740493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明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6402.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山东明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明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56402.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金融机构或网络存款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费1302元,由山东明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