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1民初10726号
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阜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山市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579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3月2日为2831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中山市某小学使用。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已通过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等多方验收通过,涉案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由多方共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盖章确认。另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后原告已出具《竣工结算书》并提交,涉案工程结算价为2845505.04元,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1909714.75元,至今尚欠935790.29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根据《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1.5倍利息。
被告辩称,一、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届付款条件,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被告已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了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已依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3.4款、《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补充条款》第一条的约定,根据原告的申请、监理单位的审核,向原告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前应付的工程款。2、原告主张支付的涉案工程款未届付款条件,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直至2021年11月原告整改完毕后,才于2021年12月9日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故涉案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为2021年12月9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19年6月29日。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1款、《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补充条款》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原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被告认可后28天内,向被告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材料,被告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工程结算,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退一步而言,即使原告提出的2019年9月26日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主张成立,原告未举证证明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1款约定,履行了向被告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材料的合同义务,合同付款条件亦未成就。二、原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应扣减相应工程款。1.无论认定竣工验收日是2019年9月26日,还是2021年12月9日,原告均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7.5.2款的约定,应当扣减合同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1款的约定,原告未按该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原告认可后28天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扣减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5%,最高扣减不超过100000元的工程款。在第三次庭审中,被告补充答辩意见:工程款应以鉴定机构作出的扣减原合同柴油打桩机进出场费用后工程造价鉴定总金额2576727.25元(2023年6月3日鉴定机构出具的修正说明中修正后的工程造价2595737.87元减去合同内管桩所需柴油打桩机进出场费用19010.62元)。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扣减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价的千分之二)以及逾期提交结算材料的违约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5%,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29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共计11份)及补充条款五部分,约定内容摘要如下:发包人将中山市*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0日;签约合同价2954160.57元,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169705.12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二扣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诚信处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10%;专用合同条款第12.3.4款,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年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专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按相关专业部门的要求,编制竣工技术文件,并在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的同时一起移交,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单位按港口镇审计部门有关要求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否则扣减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5%,最高扣减不超过10万元,并记录在案,若不按上述规定时间报告结算,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发催报书面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不报送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工程款报中介机构办理结算;缺陷责任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12个月;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补充条款约定竣工后工程款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事宜。
2018年10月13日,原告、被告及中山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设计单位)、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监理单位)签署本案工程《工程洽商记录》,内容:由于现场场地施工条件限制,围墙距离民房距离不足5米,考虑到管桩施工会对附近民房基础造成影响,建议调整围墙桩基础调整为天然基础。
2018年11月2日,原告、被告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工作联系单》,载明事由:关于围墙基础事宜。内容同上述《工程洽商记录》,并提请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给予协调和处理。
同日,原告、被告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本案工程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形成《施工图会审记录》,记录载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或意见如下:1因围墙靠近居民,图纸施工方法直径300mm的管桩施工,现场情况不具备施工条件,由各单位现场勘察后决定;2.钢施图缺少08/G号图(遮阳钢架基础大样图),由设计补充完整;3.室外蓝球场、羽毛球场设计材料为环氧树脂,多使用于室内球场。是否修改。改为丙烯酸;4.足球场面层用草为马拉草,是否需要更改。接图施工。
2018年11月,设计单位向被告作出《变更通知单》(变更序号:G-1),载明变更原因:因现场场地限制,按甲方要求采用天然基础。
2018年11月28日,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签署编号为GZGD-00《工程变更签证表》,签证原因:甲方要求,详见工程洽商记录。
2018年11月29日,原告就本案工程向被告提交《开工报告》。被告于当日完成审批,均同意开工。
2019年6月29日,被告(建设单位)、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原告(施工单位)、中山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共同在本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加盖公章,确认本案工程质量合格。
2020年3月25日,*校园号公众号发布文章《*小学校:停课不停学,我手绘我心》。原告以此主张本案工程早在2020年3月25日前已投入使用;被告予以确认,但认为本案工程虽已经交付使用,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在2021年9月、11月也针对质量问题及未竣工验收进行了处理。
2021年7月8日,原告、被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人员共同在本案《工程初步验收监督记录表》签字,共同确认:本案工程初步验收时间为2021年7月8日;对验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质改(GK)第(*)号《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未提出异议。
2021年7月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被告及本案工程监理单位送达质改(GK)第(*)号《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述明本案工程经其于当日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跑道、运动场积水严重;2.混凝土路面开裂积水严重,部分位置面层质量太差;3.雨水检查井、收集井是否按图施工?4.景观亭涂料开裂;5.塑胶跑道面层褪色、脱落严重;6.篮球场照明灯漏电跳闸。并现责成于原告、被告及本案工程监理单位于2021年7月15日前整改完毕,经被告或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结果书报其复查。
此后,原告、被告及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向中山市港口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整改通知回复单》,述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编号:质改(GK)第(*)号的要求,针对现场问题相关内容回复如下:1.现场积水部分已进行修复处理;2.混凝土路面开裂和面层差的部分进行了修复处理;3.雨水井查井进行了更换处理;4.景观亭油漆已整改;5.跑道已整改;6.球场照明灯完成检修和部分零件更新。
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小学校送交本案工程《竣工结算书》一份。该《竣工结算书》所附《结算汇总表》载明:本案工程原合同价2954160.57元,结算价2845505.04元。被告庭后回复本院:《竣工结算书》小学收到后,没有报送给其,其未收到《竣工结算书》。
2021年11月10日,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召集原告、被告等本案工程各参建单位举行协调会议,并制作《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协调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如下:一、镇住建局、教育局、学校。1.介绍镇党委有关规定,工程款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党委审查核实才付款;2.看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后,提出存在些问题;3.施工单位修补整改不及时拖时间;4.跑到存在积水、涂料差,没有及时修补;5.校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在跑道上,主要是褪色,希望施工单位修改。二、施工单位。1.我司工程款约400万元,未超1000万元,若你们觉得资料存在问题,未符合竣工验收,我方资料是完整的,这样唯一走法律程序,诉求法院;2.施工单位是与住建局签订的合同,使用方是学校,现在使用三年了,我司只是针对政府,未针对学校;3.我施工单位申请进度款,你们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属违约;4.对修补跑道一事,已修补1次,还要修补便是长期修补了。三、设计单位。1.如果跑道有问题,是否在保修期内,不管什么原因都要修补,如果超过保修期则按合同执行。四、监理单位。1.建议各方各让一步,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需要双方理解存在问题真正原因,如资料还有个别问题要完善。五、最后经各方共同努力达成一致,住建、教育局、学校表态向镇领导汇报在下星期一答复,现在同意施工单位申请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69%。
2021年11月23日,原告就本案工程作出《施工单位修复承诺书》,内容如下: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工程经本单位建设施工,已按合同约定竣工。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按照合同认真履行责任,本人承诺待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全部建设款后,对运动场塑胶跑道出现脱落褪色等问题进行免费修缮一次(不计入质保期限)。
2021年12月1日,某小学校向被告作出《关于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工期顺延的请示》,述明: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于2018年11月28日开工,合同工期120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受其周边环境约束和设计优化等事项的影响,直接导致合同工期被顺延,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经项目监理会议研究,同意施工单位提交的《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有关工期顺延的说明和确认》,现提请上级相关部门审核。《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有关工期顺延的说明和确认》述明:“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于2018年11月29日开工,合同工期120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受其周边环境约束和设计优化等事项的影响,直接导致合同工期被顺延,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现就部分重要影响事项说明附表如下,以作为本项目的延期依据:……”。根据附表载明内容显示,工期延期原因及签证延续天数依次为:变更围墙桩基础(预制桩改灌注桩)20天、变更围墙基础(桩基础改天然基础)46天、取消车棚8天、围墙上部做法变更124天、篮球场羽毛球场结构层及面层取消134天、塑胶跑道变更134天、原地面改铺种草皮54天、翻新围墙84天、绿化变更77天。被告于庭后回复本院:其对《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有关工期顺延的说明和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但该请求为群众小学应原告要求作出,请示中内容未经其确认,对于请示中有关工期延误原因、实际竣工日期的陈述不予确认,应以2021年12月9日组织的竣工验收确定竣工日期,工期延误原因以其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2021年9月26日整改专题会议纪要载明的工程质量、原告提交资料等由原告的原因导致。
2021年12月9日,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召集原告、被告等本案工程各参建单位举行协调会议,并制作《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如下:一、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介绍本工程概况,按图纸要求及养护,并按有关规范材料送检,资料齐全,同意竣工验收。二、学校单位。对本工程在施工过程比较满意,施工单位对运动场跑道再进行免费修补一次。同意竣工验收。三、设计单位。介绍本工程设计概况,在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四、地质勘察单位。对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地质勘探资料数据施工,同意竣工验收。五、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督,并要求施工方按图施工,跟进管理、材料进场送检均按有关规范送检,质量符合要求、资料齐全。同意竣工验收。
2019年6月30日,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签发《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工程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月报》【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内容如下:一、工作基本情况。1.西南侧篮球场已浇筑混凝土完成,新旧教学楼之间场地地面及水电预埋施工已完成,科普园及停车场施工已完成,围墙翻新施工已完成。绿化种植已完成。跑道沥青已完成。现场铺设跑道已完成。二、工程进度控制。1.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分析:本月进度按月计划比较,工程进度滞后。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控制好时间节点,必须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合理规划把施工进度往前赶。二、工程质量控制。1、现场检查情况。①监理对工程质量验收:本月检查验收主要是现场安全。督促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对每一个工序都要做到,事前控制,事中巡查,发现有问题的及时整改。②本月监理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施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临边安全防护措施没做好。③监理对施工单位进行“人、机、料”检查。【劳动力:管理人员2人、普工3人、电工1人。材料: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能满足施工需要】。四、工程投资控制。1.工程总造价295万元,上月完成金额30万元,已完成工程总造价255万元。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控制。1.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邻边的防护措施。2.外施工后遗留的杂物要及时清理并做到工完场清。3.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电缆不能拖地、乱拉乱接;二级箱不得兼作三级箱使用,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置,规范用电。4.目前施工现场暂未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也基本符合要求。六、下月工作计划。1.我监理部继续对本项目的每一个施工部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对不符合图纸要求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现场整改达到图纸设计要求,对现场原材料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产品不允许用于本项目施工,协调好班组与班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配合,工作。
2019年2月2日、5月29日、9月16日及2022年3月21日,被告向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1915.3元、779462.01元、379739.82元、148597.62元,合共1909714.75元。
2022年1月6日至12日期间,原告员工***与某小学郭*主任有以下微信聊天:1月6日,***“郭主任,麻烦你将你们需要上传的资料清单给我一下”。郭*“工程结算所需资料:工程量确认表(三方签字盖章);开工、竣工报告;合同等”。***发送《群众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结算资料》。1月12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还要提供工人工资分账说明、签收表”。***“具体是什么格式?有模板吗?”。
2023年6月13日,中山市某小学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述明本案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工程合同内管桩确实已全部变更为灌注桩施工,当时进场施工的桩机为如图所示的桩机。并附现场照片2份。
二、2023年3月21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就本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的工程造价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
2023年4月23日、26日,被告、原告先后向本院作出《关于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异议意见》。2023年5月8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就被告、原告先后在《关于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异议意见》中提出的异议问题,分别作出《工程造价鉴定工作联系函》各一份分别予以回复。
2023年5月8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经复核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摘要如下:五、鉴定中特殊情况说明。1.根据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结算单价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比例折算执行;重新组价部分下浮计算式:【(招标控制价4429031.16-合同总价2954160.57)/招标控制价4429031.16=0.333】,故本鉴定意见书中增加部分无合同约定单价的项目执行清单定额计价后下浮33.3%进行计算。2.新增项目(或减少项目)有合同投标报价的按合同投标报价计算,无投标报价的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和定额规定予以计取。3.根据双方质证意见,对本鉴定意见《初稿》工程变更签证表中的13厚全塑型自结纹面层综合单价、遮阳钢架整项工程计算内容、金属扶手栏杆综合单价作出调整,具体详见本鉴定意见书工程计价导表。4.结合双方质证意见,经复核《初稿》,对2019年4月29日工程变更签证表子母树清单项综合单价作出调整,因法院提交资料中无该苗木价格采购发票等资料,且2019年41-50规格的子母树没有相应的信息价,故按可查询相近规格苗木平均值价格综合考虑调整计算,其中2019年胸径30-40规格的子母树价格为15044.25元(除税),胸径60-80规格的子母树价格为35398.23元(除税),故综合考虑2019年胸径41-50子母树价格为(15044.25+35398.23)/2=25221.24元(除税)。六、鉴定意见。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造价金额为2592885.18元。
2023年5月21日、26日,原告、被告先后作出《异议意见》,被告作出《关于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复函的质证意见》。深圳市*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工程造价鉴定工作联系函》各一份分别予以回复。
2023年6月3日,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的修正说明》如下:“一、修正意见:1.就原告提出的关于《终稿》跑道划线质证意见问题,经我司复核,同意修正增加跑道50mm宽环氧地坪漆划线费用,该计算参考投标报价中足球场100mm宽环氧地坪漆划线单价换算,增加金额为2852.69元(含税)。2、就被告对《终稿》提出质证意见中主张合同内管桩已全部变更为灌注桩施工,应扣减合同内柴油打桩机机械出入场费问题,根据《关于港口镇群众校园环境改造工程变更桩基础的请示》中描述‘施工单位施工放线期间发现静压预制混凝土桩基础施工存在对周边房屋造成影响的风险’,合同内全部管桩更改为灌注桩施工,施工机械发生变化,签证单另注明增加机械出入场费,因法院移交资料中无监理日志,我司无法判断该设计变更发生时柴油打桩机是否已进场,原管桩所需柴油打桩机进出场费用为19010.62元,具体是否扣减由法院裁定(注:对2023年5月31日我司回复被告的金额(18991.64元)作出更正)。二、原鉴定意见书《终稿》工程造价: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造价金额为2592885.18元。三、修正后工程造价:中山市某小学校园环境改造工程造价金额为2595737.87元。其中:合同内管桩所需柴油打桩机进出场费用为19010.62元。
本院经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告对于《关于的修正说明》最终的修正后造价2595737.87元予以确认;被告对于终稿和修正说明最终的工程造价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但认为应该将上述2852.69元予以扣减。
三、2023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作出《回复》,确认涉案工程合同内管桩已变更为灌注桩施工,变更时柴油打桩机未进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施工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本案纠纷,引发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原告已经完成本案工程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关于本案工程结算价款金额问题。根据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及《关于的修正说明》,本院认定本案工程结算造价金额为2576727.25元(2595737.87元-合同内管桩所需柴油打桩机进出场费用为19010.62元)。2.关于尚欠工程结算价款金额问题。本案被告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909714.75元,对比,被告尚欠原告本案工程款的金额为667012.5元(2576727.25元-1909714.75元)。因此,原告在667012.5元金额范围内主张由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以及本案保修金在结算日期前已届满的具体案情,被告应于本案原告起诉之日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工程结算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后28天届满被告未予以完成结算即视其按其结算资料结算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特别是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足见被告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直接与原告对接,相关文件均通过群众小学相关人员进行下发或递交。因此,在原告向群众小学相关人员递交结算资料后,群众小学与被告之间如何处理,原告无法控制,特别是被告是否收到、是否签章等行为。因此,在群众小学相关人员签收结算资料后,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并要求原告承担逾期结算的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且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工期延误,原告予以反驳并提交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工期顺延。同上分析,被告仅以其未在工期顺延材料上签章,不足以对抗原告的反驳意见,故被告主张由原告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亦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7012.5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6670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1元(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1元,由被告中山市某镇人民政府负担958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36500元,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85元,由被告中山市某镇人民政府负担2601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某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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