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民终5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滨,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鹄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1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13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上诉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5元。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0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