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6733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20号二层右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新涌西路22号首层第二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86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坣岗社区松山工业区12栋A2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2元,减半收取531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931元,合计9242元,由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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