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丽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2199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20号二层右边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1710237K。
法定代表人:陈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盛,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丽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穗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656533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丽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2元,减半收取计1075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756元(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2651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0756元),由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朱葵娟
人民陪审员  李佩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