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2310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20号二层右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陈俊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华,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松山工业区12栋B201。
法定代表人:杭振宇。
被告: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
法定代表人:丁彤。
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2022年8月2日,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案外人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签订《商票抵购房款合同》等抵债文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4.23元(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5157.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7.11元(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5157.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梁丽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德旺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