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0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854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26-1至2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2477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其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与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