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东湖南路****26—1至2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9月15日,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狮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1月19日,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97元,减半收取为14448.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晶